不负韶华2020 发表于 2018-9-9 23:01:14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1号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51号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586953772K   法定代表人:郑学辉详细地址: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国家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8月21日对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督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4条流水线和2台注塑机,均无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公司聚乙烯管道流水线2条在生产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4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    号: 9164280018535022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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