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对一建材厂进行环境处罚。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字14号富平县梅家坪镇和平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684771745L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详细地址:富平县梅家坪镇五一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刘建华、吕自强于2019年4月08日14时对富平县梅家坪镇和平建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富平县梅家坪镇和平建材厂投资560万元,新建年产5000万块空心砖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违法投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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