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韶华2020 发表于 2019-7-17 22:14:47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5号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65237
法定代表人:姚继峰
详细地址: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华涛、韩振平于2019年6月11日10时对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70万吨、95万吨焦炉地面除尘站装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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