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韶华2020 发表于 2018-10-15 22:55:42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5号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字55号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65237法定代表人:姚继峰详细地址: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2018年8月14日委托渭南科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7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熄焦回用水取样检测。2018年8月30日检测报告(科迪检【水】字2018第351号)显示:挥发酚为0.766㎎/L(排放标准0.50㎎/L),超标排放污染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    号: 9164280018535022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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