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散煤管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铁腕治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散煤管控区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庄里试验区建成区、淡村镇建成区。
二、管控区内,各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居民家用和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等各类高污染燃料。
三、管控区外,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只能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广大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标准洁净煤。
四、县域内严禁从事任何散煤(一般指含有大量硫、氮等有害物质,高灰、低热值的有烟、劣质煤炭)经营销售行为,对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洁净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劣质散煤等行为,一经发现全部依法予以没收,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举报电话:0913-820480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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