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期间调整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通告
重要通告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工作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期间调整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函》(陕治霾办函〔2020〕5号)文件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调整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工作通告如下:1确保承担疫情防控任务车辆正常通行疫情防控期间,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运输基本生活物资的机动车持卫生健康部门或应急指挥部出具的调拨和转运相关证明,可不受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全社会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以市、县交警部门通告为准。
2暂停相关建筑施工工地停止施工规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出具证明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项目,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规定。疫情保障防控建设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绿色施工要求。
3暂停相关工业源限产限排规定辖区内生产疫情防控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限排规定。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规定。为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供应物资的工业源一律纳入民生保障类企业进行管控。县上出台的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涉及上述企业的,一律从清单中移出,暂停执行错峰生产规定。
(社会公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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