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平城区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的...
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1月3日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为有效控制人为污染,确保城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决定自1月4日开始对部分车辆实施禁限行管理,现就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红色预警实行I级响应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以及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含临时,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二、城区限行区域为环城东路以西(不含),环城南路以北(不含),环城西路以东(不含),环城北路以南(不含)所有城区路段。三、“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重型柴油车”、“大型货车”、“三轮车”、“摩托车”及国Ⅳ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在城区通行。四、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制:(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学校接送学生校车、邮政快递运送车、押钞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班线客运车辆,省际、省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路段内通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处罚。六、外籍号牌机动车适用于本通告。七、解除限行另行通告。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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