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108国道事故案例曝光!
一、 事故基本情况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09月3日1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108国道1264KM+600M处
当事人情况:
郑某侠,女,53岁,家住:富平县王寮镇太平村,驾驶陕E临127XXXX两轮电动车。
王某,男,46岁,家住:蒲城县城关镇,驾驶陕AV6XXX陕AHXXX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在上述时间、地点,郑某侠驾驶陕E临127XXXX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再向南左转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王某驾驶的陕AV6XXX陕AHXXX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郑某侠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郑某侠驾驶车辆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三、违法过错及责任认定
郑某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四、事故警示
本次交通事故提醒驾驶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这个事故责任判定的合情合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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