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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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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11: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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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在集贸市场、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婚庆礼仪公司、花店等单位和个人确需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有资质的正规单位购买烟花爆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六、凡非法储存、运输及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内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富平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富平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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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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