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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村镇] 曹村镇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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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8 15: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曹村镇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曹村镇全域范围内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货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二、禁烧范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禁烧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做好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悬挂横幅、发放禁烧告知书等方式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综合利用的好处和有效途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七、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发生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曹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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