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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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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9 09: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一、2023年11月底前,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自纠,从2023年12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存在使用“生鲜灯”行为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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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消费者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然使用“生鲜灯”照明灯具,照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可拨打88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拟稿:食品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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