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不得有鸡、鸭、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工作服、戴口罩、戴帽;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1.在集体聚餐期间严禁食用野生动物,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严禁购买加工食用冷荤食品和生食类水产品。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2.采购食品原材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1.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2.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1.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高危高腐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热藏或低于10摄氏度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并注意防尘、防蝇等;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2.对集体聚餐每餐使用的每种食品应留存125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门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使用工业酒精、醇基燃料等,其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要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防止误食。
集体聚餐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切勿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做到文明聚餐,不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
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组负责人,由村组负责人向镇政府报告;举办者、承办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