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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公告] 渭南8月19日至8月23日全市汽车类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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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6: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考生 :

      为满足广大考生考试需求,现对全市汽车类驾驶人考试计划人数作出相应调整,理论考试每日分两场进行考试,每场考试计划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技能考试每个考场当天考试计划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2024年8月19日至8月23日各科目具体考试计划人数已于2024年8月12日投放,有考试需求的考生请登录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或者公安部交管12123客户端进行网上考试预约。如有新变化,我们会通过本公众号及时发布消息,有考试预约需求或预约成功的考生请随时关注。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8月12日



重要提示

所有考生在预约考试前,应当通过“交管12123”APP或登录网址:https://gab.122.gov.cn/m/index/核查本人是否已缴纳考试费或补考费。考试时,考场系统将自动核查考生考试费用缴纳情况,如因未缴纳考试费或补考费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警示提醒: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等法律责任。
2、个人或单位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予以处理。
3、广大考生遇到此类情况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0913-12123。

温馨提示:


1、满分学习考试、恢复驾驶资格考试预约应当使用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满分学习考试、注销恢复考试预约名额投放至第三场次,参加以上考试的考生请登录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或者公安部交管12123客户端进行网上考试预约。
2、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考试1次。
3、所有考生在参加科目一、二、三及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合格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发现电子成绩单信息不完整、考试过程抓拍的个人参加考试的图片不全或不能证明是本人参加考试的,应立刻查漏补缺或重新参加考试。否则,该考试成绩无效,车管所不能作为申请核发驾驶证的证明资料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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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渭南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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