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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诉请宫里一村委会支付40万元及利息 富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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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8 09: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合同义务的履行

【裁判要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基本信息】

1.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6日,原告富平县某某石刻工艺厂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石雕合同书》,合同约定名称(牌楼、石狮)、地点(某某村南路、东路)、材质(青石)、施工日期(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总造价(56万元),承包方式及工程付款方法等。2016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6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16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5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16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3万元收款收据一张。2017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2万元收款收据一张。

【裁判结果】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平县某某石刻工艺厂支付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富平县某某石刻工艺厂按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要求为其定做石狮和牌楼,被告理应按时支付承揽款。被告辩称:建设两座牌楼和一对石狮属实,但是账务问题被告不清楚,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之前的负责人签订的,被告现在也没有钱,请法院依法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4月6日,原告富平县某某石刻工艺厂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石雕合同书》,合同已经生效,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建设两座牌楼和一对石狮,被告也已部分履行承揽款,剩余承揽款也应按时积极足额履行。被告仅支付16万元,尚欠40万元未支付。故,原告富平县某某石刻工艺厂诉请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应为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来源: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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