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武系同组村民,两人因相邻耕种的土地产生矛盾。2021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武在李某武耕种土地附近的生产路相遇,当时李某武正在地里手拿镰刀割草,李某某因查看庄稼情况骑电动车来到了地边生产路上,二人因生产中形成的矛盾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李某武持镰刀追赶李某某,李某某沿路奔跑的过程中用石头反击,但未击中李某武,被告人李某某在奔跑至村民李某龙家门前时,获取铁锨一把,遂持铁锨等候了五六分钟,待被害人李某武持镰刀赶到李某龙家门前后,二人再次持械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武受伤,后经村民劝解脱离。李某武报警后,于当日下午15:59进入县医院治疗。据县医院病案显示:李某武前额可见约10cm裂伤伤口,头枕部可见约15cm裂伤伤口。头颅CT显示:左侧头部及双侧顶部头皮血肿。入院诊断为:1.急性外伤后头痛;2.头皮裂伤;3.皮肤感染;4.脑震荡;5.头皮血肿;6.二型糖尿病。该伤情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武总计花费医疗费8344.15元(其中购买治疗糖尿病药物61.04元)。
另查明,打斗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即到其父李某智处说:“他把李某武打伤了”。询问其父有啥主意,其父让其先避一下,认为李某武正在气头上,先冷静下来了随后再处理。2021年11月10日,派出所对该警情受理为行政案件,2021年11月18日,对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均已执行)。2022年2月8日,经鉴定为李某武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县公安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某以在宁夏、内蒙打工以及疫情阻隔为由,多次传唤后于2022年4月6日到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跑至村民李某龙家门前时,原地等待约五六分钟,已丧失现实紧迫性,且事实上已与李某武脱离接触,该事实证明被告人已经丧失了防卫的时间条件。被告人李某某随后获取了铁锨一把,与手持用于割草的镰刀的李某武打斗,造成被害人李某武头部两处伤口,裂伤均达10cm以上,且一处裂伤处于头枕部,亦能证明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限度。主观方面,打斗结束后,李某某向其父陈述说,他把李某武打伤了,而不是认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选择报警,加之警情证据显示,该警情系李某武报警。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因此产生的被害人李某武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必须用品等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法不在赔偿之列;治疗糖尿病的61.04元因与本案无关,应予剔除;署名虽为其他人(李某祥)的单据,但该费用在县医院向被害人李某武出具的总治疗费内,故不做重复计算;交通费因无证据支持,但又系实际支出,结合县域实际,酌情认定为800元。结合本案中被害人亦有过错,依照过错原则,酌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武损失的70%,即被告人李某某应赔偿被害人李某武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515.77元。鉴于被告人的该起故意犯罪系与被害人因民间矛盾引起,被害人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加之被告人之前亦无犯罪前科,综合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武各项损失合计8515.77元。
宣判后,被告人及附民原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它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三、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故而,基于此重要意义,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首先要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其次应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并且还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切记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今后我们要加大对正当防卫的法治宣传工作,做好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减少社会对抗,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来源: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