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相关政策要求,现就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待遇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保单位责任: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2.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时,应严格核验就医(购药)人员身份,发现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的,须立即拒绝医保结算,并留存证据向医保部门报告。
3.参保人员家属义务: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主动向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站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配合注销医保关系,不得冒用、出借、变卖已故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参保人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一次性支取。
冒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待遇的行为,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1.追回违规资金:全额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并纳入信用记录。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义务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死亡后,由原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停保申请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到政务服务中心十楼1011室办理死亡职工停保业务或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职工停保业务。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前往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电话:0913-8201893)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指定银行账户。
提供材料如下:
1. 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 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3. 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携带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医保服务站或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电话0913-8201893)办理注销。
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对顶风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联合公安、纪检等部门从严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