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野生鸟类。禁止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林业主管部门。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80号林业局院内)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服务电话:0913-8204039、0913-8203783
富平县林业局 富平县公安局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富平县交通运输局 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
来源:富平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