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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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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案涉及韦某某在牵引车与挂车连接的情况下,例行打开挂车罐盖的过程中,从挂车上不慎掉落摔伤,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挂车未投保保险,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认为,“使用机动车过程”包括车辆动态和静态使用过程,韦某某在车辆静止时打开挂车罐盖,系该车辆运输性质的正常辅助工作,应认定为静态使用案涉机动车。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车上人员 使用车辆 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一、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应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及保险限额。

二、“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包括车辆动态和静态使用过程,韦某某在车辆静止时,打开挂车罐盖的行为,系进行司机的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静态使用涉案机动车。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牵引车的保险延伸适用于挂车,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民初XXXX号(2025年5月22日)

二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5民终XXXX号(2025年8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某出资购买陕DA****号牵引车,登记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陕ER***挂号车辆登记在被告某货运公司名下,陕DA****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包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期间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挂车未购买保险。2023年9 月11日,原告韦某某在某沙场内,打开挂车罐盖过程中,从陕ER***挂号车上坠落摔伤,原告因事故受伤,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90702.47元。后起诉三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90702.47元。二、驳回原告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2025)陕05民终XXX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韦某某因事故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付范围。首先,原告韦某某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主体,原告提交了驾驶证、主挂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足以证明原告韦某某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其次,原告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可以证明其系陕DA****号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原告享有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另原告韦某某在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事故,由于半挂罐车的特殊性质,使用价值并不仅限于道路运输,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原告在打开挂车罐盖的过程中坠落受伤,应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保险理赔的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就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陕ER***挂号车未购买保险,原告系从挂车上坠落摔伤,原告韦某某受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意见,对此法院认为,挂车系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主车与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本案事故发生时陕DA****牵引车与陕ER***挂号车处于连接状态,应视为一个整体,牵引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可延伸适用于挂车,且被告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赔情形,故关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韦某某请求被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二被告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原告承诺放弃对被告某物流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某货运公司之间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该主张,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注解】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

本案中,韦某某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其以物流公司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各自的责任。韦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费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他就有权利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就应承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的义务。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界定

根据保险条款,车上人员险保障的是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和“车上人员”的准确理解。从通常理解和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应作广义解释,涵盖车辆的动态行驶以及静态的装卸货等与运输作业相关的活动。根据案涉车辆的运输性质,操作罐车车盖的行为是车辆正常使用环节。同时,在事故发生瞬间,韦某某身处挂车上,满足“车上人员”的定义,所以,对其受伤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一体的法律依据及实际意义

挂车自身无动力,需与牵引车配合才能完成运输任务。从车辆的物理构成和实际使用功能来看,二者连接使用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在本案中的实际意义重大,它确保了在挂车发生事故,只要符合保险责任认定条件,就可以适用牵引车所投保的车上人员险进行赔付。如果不将二者视为一体,那么挂车在单独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公平原则和保障目的。

实践意义

此案例分析对于物流运输行业以及保险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物流运输从业者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只有清楚知晓自己所购买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同时,在日常运输作业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无论是在牵引车上驾驶操作,还是在挂车上进行装卸货、安全检查等辅助作业,都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另外,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妥善地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保险合同等。充分的证据对于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及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明确的解释保险条款的含义。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如“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车上人员”等概念,要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在理赔时因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认定保险责任。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现象或简单的条款套用就拒绝理赔,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对物流运输行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例如,对于不同类型的运输车辆、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货物,进行差异化的风险评估,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此外,对司法实践的启示:统一裁判标准,从挂车上掉落摔伤这类涉及车上人员赔付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裁判结果。为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法院要注重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既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也要防止被保险人过度索赔,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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