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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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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9 22: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2号

    陕西省富平县金鹏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528100001852   

法定代表人:尤其逞

详细地址: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国家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8月21日对陕西省富平县金鹏陶瓷有限公司督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炉窑脱硫设施碱液提升泵漏水,致提升泵内的碱液滴漏地面,喷淋塔检修口敞开致少量未经处理的烟气外排,碱液池无加碱记录,烟气在线监控在运行;瓷砖流水线车间有批底涂料少量流到地面的印迹。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8]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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