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物价局关于召开我县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第二次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富平县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按程序产生确定,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9月11 日(星期二 )上午9时召开我县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会议地点在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听证方案要点 1、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富平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514元/m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确定为0.704元/m³。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终端销售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1)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 富平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08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城镇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31元/m³调整为2.25元/m³,下调0.06元/m³。 3、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城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含冬季调峰用气)。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消费者12名 张延 公务员 李荣 居民 范维军 居民 卢俊悦 居民 聂正江 居民 张蕊 居民 段博 工人 孙丹 居民 刘建鹏 公务员 杨永利 居民 党成君 商户 杨莉 商户 (2)经营者及利益相关方3名 杨军平 中民公司总经理 井波涛 通源公司总经理 余科夫 民政局老年公寓主任 (3)人大代表1名 赵晓辉 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4)政协委员1名 同严明 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5)政府部门代表5名 王宏莉 法制办副主任 刘刚平 住建局股长 邵娟 发展和改革局副股长 刘俊峰 收费局副局长 马永刚 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6)学者1名 王宪鹏 富平党校 (7)成本监审代表 刘跟庄 价格认定中心主任 石许阳 价格认定中心副主任 (8)听证人 王璐 物价局副局长 马宁 物价局副局长 陈建军 物价局价管收费股股长 (9) 负责听证会记录、报到、会场布置与秩序维护等工作人员若干名。 四、其他事项 公民对《富平县物价局关于天燃气价格调整听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传真或书面形式送富平县物价局价管收费股 联系电话:8212726 联系人:同亚梅 特此公告
富平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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