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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郭某某在富平县城经营一小吃店,主要卖油条、豆浆等小吃。为使油条好看,口感更好,他和面时一直采用十斤面粉添加二两含铝食品添加剂“明矾”(硫酸铝铵)的比例加工油条,并向附近居民及过往群众销售。后经抽样检测,郭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751mg/kg。根据GB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郭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富平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郭某某销售油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后来,富平县检察院对郭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8年12月,该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杨平安,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李仓良先后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后,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讯问了被告人,发表了公诉及公益诉讼出庭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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