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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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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9]21号
富平县金科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6984407446
法定代表人:张保军
详细地址:富平县宫里镇凤西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刘建华、吕自强于2019年5月13日09时对富平县金科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部分物料大棚未完全封闭、部分石粉露天堆放,产生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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