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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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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5 22: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字[2018]54号

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3055017978  

法定代表人:余洪斌

详细地址:富平县庄里镇工业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4日对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配料工段的观察口有少量烟气无组织排放,排放口有部分沥青油外露痕迹;该公司喷涂车间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运行,由于引风偏小,有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以《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18]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要求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9164280018535022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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