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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要求撤销业委会备案 开发商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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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08: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份才成立并经过备案的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业委会,被小区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备案资格。近日,该案一审宣判,开发商诉求被驳回。
      开发商:备案剥夺了其选举权
       今年9月,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小区开发商陕西鑫华源公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华源公司”)诉称,铜川市新区建设局今年7月份告知,山水雅庭业委会于5月21日在该局通过备案。“鑫华源公司”认为,其也属于山水雅庭小区业主,铜川市新区建设局同意备案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使其业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故被剥夺,于是要求法院撤销铜川市新区建设局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回执。
      建设局:备案符合法律规定
       铜川市新区建设局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该局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只是存档备查;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事由。
       5月17日,山水雅庭小区业委会提供了“业主大会会议记录”、《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小区公共管理公约》、“业委会成员名单及简介”等材料,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于是在5月21日作出备案回执。
      业委会:“鑫华源公司”不是业主
       山水雅庭小区业委会认为,“鑫华源公司”是开发商而不是业主,不是业委会备案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谓“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缺少事实依据。
       该业委会表示,山水雅庭小区从业主大会发起、筹备、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全过程均是在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的,业委会也是由小区业主依法选举产生的,铜川市新区建设局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的。
      法院:“鑫华源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备案行为是业委会对外活动的基本前提。法律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委会备案行为涉及业委会能否以合法身份对外活动,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业委会备案行为既然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那么提起撤销业委会备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尤为关键。虽然“鑫华源公司”仍有未销售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作为一个法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主张其合法权益,但其仅以个人业主身份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比例,明显不具有针对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业委会备案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近日,耀州区人民法院驳回“鑫华源公司”起诉。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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