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统筹城乡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作出合理安排(第十五条)。
二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三是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第二十六条)。
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为解决地方政府反映强烈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对现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