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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中队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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