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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关于反映富平县庄里镇交警不文明执法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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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22: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交警不文明执法相关问题的回复一、基本情况:6月28日11时,庄里中队民警三人驾驶警车在庄里正街由南向北巡查至消防队对面时,发现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有乱停乱放车辆,民警用警车喊话器喊“陕AC9P**号是谁的车?有没有驾驶员?驾驶员在的话请立即驶离”,民警掉头继续巡查,由北向南喊话路边违停的车辆。大约10分钟后民警巡查返回至消防队对面,车牌号为“陕AC9P**”的违停车辆仍旧没有驶离,随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用“警务通”对该违停车辆进行拍照贴单。民警随后上车正待离开时,该驾驶员出现,立即要求民警撤销罚单,民警告诉其违法事实已形成,无法撤回,该驾驶员随即阻挡、辱骂民警,说自己驾驶的外地牌照车辆是不是地域歧视。二、调查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1、民警用喊话器让违停车辆驶离,在长达10分钟时间内驾驶员并未在现场,当违法停车行为已经照相取证上传后,驾驶员出现并要求撤销处罚,民警现场告知了驾驶员违法条款并做了解释,当事人不依不饶阻拦民警执法,辱骂民警。民警坚持原则不予以理睬,更不存在其他不文明行为。2、当事人反映“为什么还要处罚?这处罚合理吗?我查了《交通管理条例》也没有发现有那条规定还可以这么处罚。还是说看我是外地牌照对我地域歧视”的问题,经查当日民警用“警务通“上传违法停车8辆,其中陕A牌照3辆、陕B牌照1辆、陕E牌照2辆、陕V牌照1辆、川R牌照1辆。并不存在当事人所说的只针对外地车辆进行处罚的说法,更不存在地域歧视的问题。也没有当事人所说的《交通管理条例》,现在执行的是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已废止。3、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符合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适当,无违法违纪情节存在。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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