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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一男子酒后驾车身亡,家属将同桌饮酒人告上法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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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6 16: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人民法庭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民事案件。
案件的受害人徐某是被告吴某的装修工人,平时在被告吴某的安排下负责安装工作。2019年5月17日,被告吴某组织饭局,邀请了受害人徐某及其他工人一起吃饭喝酒,致受害人徐某过量饮酒。当天晚上23时许,徐某酒后单独驾驶摩托车回家,第二天发现,徐某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
处理完徐某的身后事,2020年8月6日,本案受害人徐某的妻子、母亲及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被告吴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求赔偿四原告因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被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且本人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受害人徐某应当对其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却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以及劝阻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及组织者,被告吴某没有尽到照顾、护送及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过错与醉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被告吴某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经过庄里人民法庭法官干警多次沟通调解,2020年9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
就本案而言,被告吴某作为组织者,在受害人徐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护送义务,导致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死亡的悲剧,对此被告吴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本案受害人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多饮酒,最后造成严重后果,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那么什么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该担责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参与者、组织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可预见范围内。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大家觉得应不应该给赔偿?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杨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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