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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频阳大道明珠家居门前交警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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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2: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交警事故案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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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10月06日10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富平县频阳大道明珠家居门前

当事人情况:

刘某星,男,33岁,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十字村,持C1驾驶证,驾驶“豪晨”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杨某侠,女,56岁,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褚田村,驾驶陕E0022XXX两轮电动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06日10时许,刘某星驾驶“豪晨”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南行驶至富平县频阳大道明珠家居门前,向非机动车道变道时,与杨某侠驾驶陕E0022XXX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星、杨某侠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刘某星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一个原因;杨某侠驾驶车辆未按照右侧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另一个原因。

三、违法过错及责任认定:

刘某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四、事故警示

本次交通事故提醒广大群众: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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