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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红色专线与庄里镇富安一路丁字路口处交警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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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2: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交警事故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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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10月17日16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富平县红色专线与庄里镇富安一路丁字路口处

当事人情况:

李某娜,女,31岁,家住:陕西省富平县觅子乡,驾驶陕E临0875XXX号电动二轮车。

朱某宁,男,50岁,家住:陕西省富平县华朱乡,持B2D型驾驶证,驾驶陕EE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时间、地点,李某娜驾驶陕E临0875XXX号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再向西转弯行驶至肇事点时,与后方朱某宁驾驶的陕EE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李某娜受伤,双方车辆及李某娜佩戴眼镜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娜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向后车伸手示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违法过错及责任认定:

李某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朱某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事故警示

本次交通事故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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