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肖某(化名),于2020年12月15日在富平县某楼盘购买房屋时签订了《XX楼盘项目房产认购书》,并通过微信支付定金壹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22日缴纳首付款。但是当消费者于该日去该公司售楼部时,得知自己看中的房子已被销售了,售楼部业务员建议消费者买其它楼层,但消费者不同意,认为侵害了自己权益。在双方协商退款事宜中,消费者认为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但该公司售楼人员坚持只退还定金,说:“其它的随你们去,这是你们的自由”。无奈之下,投诉于富平县消保委,请求予以调处。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辩称,当时确实是和消费者签订了《项目房产认购书》,但是肖某当时只是把定金交给了销售人员,这一笔款项并未进入公司的账户,没有公司所出具的正式票据,所以不能按约定的进行赔偿。最终消保委发出投诉意见函,并向相关人员宣传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该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最终同意赔付消费者王某违约金叁仟元整。 富平县消保委发出下列消费提示
一、消费时及时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并完好无损保管。特别是在现在电子支付发达的时代,以避免销售人员收取,但并未进入公司账户的意外发生。 二、当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事项(如时间、款项、数量、规格等)发生变更的,请予以书面确认,而不仅仅是口头约定,以免在后续争议产生后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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