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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致梅家坪镇村民朋友禁止焚烧秸秆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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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1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梅家坪镇村民朋友

禁止焚烧秸秆的倡议书

各位村民朋友:

秋收时节已经来临,大家的辛勤付出即将换来丰收的喜悦。然而这段时间,部分农民朋友在秋收过后,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空气污染和生命及财产损失。在此梅家坪镇政府向全镇广大村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响应号召,主动做到不焚烧秸秆,保护空气环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二、做好家人、亲戚、邻里的宣传工作,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向秸秆禁烧坚决说不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作为农村生活原料、固化成型颗粒燃料、牛羊等草食性牲畜饲料,或采取机械化秸秆还田,变废为宝,增加收入。

梅家坪镇政府现已成立秸秆禁烧工作巡查小组,对全镇各村进行常态化巡查,严控秸秆焚烧行为,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扑灭巡察过程中发现的火情,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露天禁烧成为自觉行动。

实行秸秆全面禁烧,能够极大改善村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希望全镇广大村民朋友要树立环保意识,响应政府的号召,行动起来,为共建生态美好家园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梅家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4日
焚烧秸秆产生的危害
01
焚烧秸秆会增加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造成空气污染,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02
焚烧产生的浓烟极其影响周围村庄、公路、铁路等的空气能见度,容易酿成交通事故。
03
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作物,塑料大棚等易燃物,造成财产损失。
04
焚烧秸秆容易对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等。
禁止秸秆焚烧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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