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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要闻] 富平民间借贷纠纷 借4200还3100 剩下1100元必须还 别拿“人情”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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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X号

【基本案情】

原告秦某某和被告党某因与案外人乔某有经济纠纷,几次去西安而认识。2021年4月21日,被告党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秦某某借款。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账2100元,并向被告指定的建行卡转账2100元,共计出借给被告4200元。双方出于信任未打借条。后被告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12月28日、2023年8月2日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还款500元、1000元、6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向原告支付宝账户转账还款1000元,共计还款3100元,下欠1100元。原告催要余款无果诉至本院。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且原告秦某某实际交付借款金额4200元,被告党某承认收到,原被告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党某认可借款事实及还款金额,承认尚欠1100元,应依约履行余款的归还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党某辩称,因原告秦某某诉讼的其他案件,自己开车拉原告去西安,每次花费500余元,导致自己损失1500元,要求用欠原告的1100元折抵自己的车费等损失。原告秦某某认为,正因为顺路乘坐被告的车,自己才会无偿借款给被告,且被告并未说过要车费的事,如要车费,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党某辩称的车费等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并案审理,原告亦不同意调解折抵,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秦某某本金1100元。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党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且实际交付借款,事实上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履行余款的归还义务。被告辩称的车费等损失与本案无关,不能因给原告的情谊帮忙行为就应该折抵借款。本案中的借款、情谊行为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有部分人认为借款与情谊行为是出于亲朋之间的感情,对借款部分应当用其他本无偿的情谊行为来折抵,将借贷法律关系与生活中的情谊行为相混淆。区分情谊行为与民间借贷乃厘清权责之基础,人情往来非法定之债,不得以情谊为由,进行课以借贷之责。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明晰权责,既能面向公众普及法律常识,亦能为类案的解决提供裁判思路。

来源: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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