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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公告] 富平县城区停车秩序联合整治开始了 这些行为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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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县城区停车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积极营造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规,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对县城区停车秩序进行常态化联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车秩序常态化整治范围为:县城区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道沿上下区域、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周边、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公园广场、企事业单位周边,重点覆盖人员密集、交通流量大的核心区域。

二、停车秩序联合整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常态化持续开展。

三、机动车应在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内或者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内齐头顺向入位停放,禁止在无停车位的人行道和车行道上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消防应急通道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管、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拖移。

四、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县城区人行道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标线内,并做到规范、统一朝向停放,禁止在人行道或车行道上乱停乱放。

五、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私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或者门前设置岗亭、栏杆、石墩、地桩、铁柱、锥形筒等障碍物阻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私占或者将公共停车位固定使用;对违规占用公共泊位停放的水果(物品)“售卖车”、影响市容市貌的“僵尸车”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妨碍交通秩序的“展销车”“二手车”,拒不自行挪移的,将依法予以拖移。

七、出租车、快递车、外卖车辆等应在划定位置临时停车;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非机动车辆应在人行道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处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八、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超速、闯红灯、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占道施工、违规停放等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九、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将通过现场拍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方式进行取证,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拖离并进行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城管执法部门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停车秩序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举报乱停乱放、私设泊位、执法不规范等行为。

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0913-8220123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13-8211300

  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2月3日

来源: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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