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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重要通知!陕西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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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7: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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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起点新闻记者从陕西省发改委了解到,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六部门下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将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具体安排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2064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已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80%,其他增支资金按现行政策由各市(区)负担。各市(区)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各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市(区)先发放,相关补助资金事后结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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