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富平网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在对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的住院楼、办公楼及宿舍楼正在建设中,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开工建设。
据富平网了解到该单位被富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确定为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定点单位。 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总投资额180万元的百分之一对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富平环罚〔2022〕34号 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70814961052817A2201 地址:富平县留古镇三寨陈组富渭路旁 法人:米军刚 2022年9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田建明(执法证号:27051015024)、韩振平(执法证号:27051015020)对位于富平县留古镇三寨陈组富渭路旁的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的住院楼、办公楼及宿舍楼正在建设中,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3日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照总投资额180万元的百分之一对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进行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富平环责改字〔2022〕40号 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70814961052817A2201 地址:富平县留古镇三寨陈组富渭路旁 法人:米军刚 2022年9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田建明(执法证号:27051015024)、韩振平(执法证号:27051015020)对位于富平县留古镇三寨陈组富渭路旁的富平东区中医专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的住院楼、办公楼及宿舍楼正在建设中,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3日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医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医院实施移送公安机关。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艳玲 电话:0913-8261812 地 址:富平县金龙大道35号 邮政编码:7117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