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县城区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及庄里试验区、富平高新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标准按《渭南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执行),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且每户限养一只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入在内。同时饲养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全县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四、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一张5寸,2张2寸),本人2寸证件照1张到富平县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养犬登记。养犬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证登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犬主持犬只当年免疫证明到富平县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年审手续。
五、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对犬只束犬链(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犬只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文化科技场馆以及其它人员聚集的场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八、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养区饲养。
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以及重点管理区内的无证犬、流浪犬、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捕捉收容。对发现的疯犬、狂犬由富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负责诱捕。
十一、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
建设肉用犬类养殖场从事肉用犬养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告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免疫及登记。
十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富平县规范养犬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附:大型犬和烈性犬名录
(一)大型犬指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类,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种。
(二)烈性犬名录(共5类38种,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猎狐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