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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公示]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限制驾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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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1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限制驾驶令


(2021)陕0528执11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四武与被执行人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路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雷四武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路毅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路毅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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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610528199712188637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胡辉 
联系电话:0913-8221312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84号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限制驾驶令


(2023)陕0528执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全建民与被执行人王建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建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全建民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王建岗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王建岗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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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08198517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胡辉                
联系电话:0913-8221312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84号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限制驾驶令


(2022)陕0528执7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雪萍与被执行人张继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继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姚雪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张继虎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张继虎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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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07055419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胡辉 
联系电话:0913-8221312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84号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限制驾驶令


(2023)陕0528执5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富平汇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向博、鲁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向博、鲁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平汇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张向博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张向博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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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610528199602180933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胡辉                
联系电话:0913-8221312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84号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限制驾驶令


(2016)陕0528执恢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高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高定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马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限制驾驶令,限制被执行人高定国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高定国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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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04241512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胡辉 
联系电话:0913-8221312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莲湖大街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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