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3日22时00分许,富平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巡查至到庄路与由老路十字时,对一辆沿1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陕UUFXXX号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当事人李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33mg/100ml,当事人李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到李某某于2019年02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行政处罚,故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提醒:酒、醉驾一直都是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且通常事故较为严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为他人的生命负责。
2023年2月2日19时30分许,张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61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当开车行驶至富平县王寮道班十字北300米(王寮供电所门前)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平县交警大队西禹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张某某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封存保管,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张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
交警提醒: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举杯欢呼之余,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