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县域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全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油菜、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二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佰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913-8261801,0913-826633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富平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