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为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和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现就医保待遇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 、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 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区外住院就医起付标准 1. 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 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3000元。 (二) 调整职工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职工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顺产从1800元提高为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从2200元提高为25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1. 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 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 (二)调整居民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规范转诊就医,统筹区内报销比例下降10%,统筹区外报销比例下降20%。 (四) 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顺产从1000元提高为1500元。 三、其他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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