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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公告] 渭南市关于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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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21: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为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和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现就医保待遇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 、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 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区外住院就医起付标准

1. 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 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3000元。

(二) 调整职工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职工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顺产从1800元提高为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从2200元提高为25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1. 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 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

(二)调整居民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规范转诊就医,统筹区内报销比例下降10%,统筹区外报销比例下降20%。

(四) 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顺产从1000元提高为1500元。

三、其他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渭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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