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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要闻] 渭南3人在网上泄私愤辱骂他人,发布不实信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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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21: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蒲城公安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1、2024年1月27日,蒲城网民黄某为泄私愤,在网络平台捏造受害人向他人行贿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黄某被蒲城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3月期间,蒲城网民张某某为泄私愤,多次在网络平台辱骂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张某某被蒲城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024年3月27日,蒲城网民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有人送养女婴”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目前,王某某被蒲城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蒲城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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