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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渭南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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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2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包括男职工、女职工)

二、缴费标准: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4%

其他用人单位执行浮动费率,基本费率为0.7%。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下调为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上调为1.2%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

(一)待遇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2.职工发生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待遇限额标准:

1.生育医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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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

全额财政供养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

位正常发放。

企业、非全额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

改为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

 男职工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

男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

四、产假规定

参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标准,我市

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生育待遇申领

(一)生育医疗费

1.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住院、产前检

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在就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2.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费用,需拿回

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在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六个月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单位缴费人数、基数不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3.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超出待遇审核期、逾期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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