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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公告] 富平县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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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21: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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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用人单位:

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县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夏季高温天气易引发中暑等事件,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新业态平台企业应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

1.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4.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待遇

1.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要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劳动者、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2.发放降温费、高温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如果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

3.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程序商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住建、卫健、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会、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0913-821052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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