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为了使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能够全面理解该条例,特此推送《条例》相关内容及有关案例解读供大家共同学习。
〇 工程建设领域工种多、农民工流动性大,用工确认和工资核算难度大,该怎么办?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〇 分包单位必须要委托施工总承办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吗?分包单位应怎样委托施工总承办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〇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进价等产生争议,农民工工资该怎么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进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〇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