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近期,富平县交通运输局召开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推进会,对在省市县督促检查中的存在问题和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况进行了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服务中心将下发《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执法大队将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改正的,执法大队将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服务中心将联合执法大队现场取证,抄告县大气办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20日,请县域内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及时备案,规范经营。
联系电话:0913-8218658
富平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富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