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陕西省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陕卫医发〔2021〕61号);陕西省卫健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医发〔2022〕45号);富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富卫发〔2024〕36号)。
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我院依据富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富卫发〔2024〕36号)中发布的全区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现对临床检验互认项目公布如下:
1.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以及县域医共体内部,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检验结果互认对于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降低群众就医费用、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将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富平县流曲中心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