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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富平县9月12日发布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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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20: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富发改发〔2024〕54号

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

销售价格的通知

  富平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衔接,保障燃气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气需求,按照我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居民用户第一档终端销售价格执行2.14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气价仍按1:1.2:1.5比例执行,阶梯气量不作调整。

     居民用气第二档和第三档终端销售价格分别执行2.57元/立方米和3.2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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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城镇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特困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燃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终端

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不实行价格浮动。

  三、执行时间

  居民用气价格自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4月1日起,在县政府未批复新的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照此文件规定的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城燃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天然气价费环境。

  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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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平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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