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富发改发〔2024〕55号
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联动调整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
销售价格的通知
富平县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富平县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各天然气加气站:
为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衔接,保障燃气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气需求,按照我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2.98元/m3;
2.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2.14元/m3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m3,即每立方米2.16元/m3。
3.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车用天然气价格执行终端销售价格执行3.2元/m3(网约车除外),其他车辆执行3.64元/m3。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起,在县政府未批复采暖季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照此文件规定的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城燃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天然气价费环境
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1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
来源:富平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