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待遇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已认定身份的各类参保资助对象,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仍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对应的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4)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5)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标准按照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一)一般人员。税务系统有信息的一般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即可进行缴费,无需再行登记。
(二)新增人员。税务系统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三)新生儿。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办理参保登记。
(五)身份信息变更人员。身份信息有误或需变更信息的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缴费。